跳转到主要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报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9〕5号

京建法〔2019〕5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统计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民用建筑能源资源

  消耗统计报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建科函〔2018〕36号)要求,我市研究制定了《北京市贯彻<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报表制度>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统计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9〕3号

京建法〔2019〕3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在本市全面构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控制体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1月31日

关于调整房产测绘成果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9〕2号

京建法〔2019〕2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区、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房地产开发单位,房产测绘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效能,方便企业群众办事,推动“减事项、减环节、减时限、减要件、优流程”顺利实施,依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9号)、《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DB11/T661-2009),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工作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产测绘成果审核适用范围

  (一)房屋申请预售许可的,其预测绘成果应当办理房产预测绘成果审核。

  (二)房屋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其实测绘成果应当办理房产实测绘成果审核。

  (三)已办理房产预(实)测绘成果审核的房屋,测绘成果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办理房产预(实)测绘成果审核。

  (四)国有土地上住宅平房(以下简称住宅平房)房产测绘成果应当办理房产测绘成果审核。

  二、市、区房产测绘成果审核部门职责分工

关于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相关要求的通知——京建法[2019]1号

京建法[2019]1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文件要求,促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落实自身责任,从源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禁拖欠工程款。对经人民法院认定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对其新建项目,不予批准开工。属于政府投资工程的,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以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二、全面落实施工过程结算,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三、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时,需承诺遵守以上规定。违反规定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四、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对建设单位违反以上承诺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8〕24号

京建法〔2018〕24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2月29日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8〕25号

京建法〔2018〕25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发局,各区发展改革委、人力社保局、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园林绿化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其他行业评标专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6〕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行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8〕23号

京建法〔2018〕23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区、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对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行为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监管职责,加大违规惩处力度,实现公共资源公平善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京政发〔2012〕13号)及《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3〕15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管理责任

  按照“谁持有、谁管理”的原则,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产权单位是公租房使用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针对公租房转租、转借行为实施重点监管,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并配备管理专员,形成完善的发现、处置和报告工作机制,细化管理标准和工作程序,确保责任到人、管理到位,全力杜绝违规转租、转借行为发生。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8〕22号

京建法〔2018〕22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解决当前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各参建单位技术管理责任,促进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首都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施工单位相关人员技术管理责任

  (一)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全面负责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立健全企业技术管理体系,完善技术管理具体规章制度,编制并审批企业技术标准;审批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方案,检查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组织企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等。施工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相关专业技术负责人,协助单位技术负责人分别负责专业方面的技术工作。

  (二)项目负责人应当全面负责项目技术管理工作,包括建立健全项目技术管理体系,合理配备项目技术资源,明确项目部技术人员岗位责任;主持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重要技术文件,审批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交底文件;履行图纸会审记录、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等技术文件的签字责任。

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8〕21号

京建法〔2018〕2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考试管理工作,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严肃工作纪律,我委制定了《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现予公布,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1月8日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

  从业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关于进一步做好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8〕20号

京建法〔2018〕20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

  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现就进一步做好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使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京建法〔2018〕18号),自2018年9月30日起,取消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专项备案事项。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再发布《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专项备案产品目录》,已经发布的于2018年9月30日起不再执行。

  二、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性能指标应满足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

  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应不低于B1级,严禁使用B2级及以下的外保温材料;当采用B1级外保温材料时,材料进场前应使用不燃材料进行六面裹覆;有机类外保温材料应采用遇火后无熔融滴落物积聚且阴燃性能合格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