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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材料采购信息填报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8〕19号

京建法〔2018〕19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以下简称:建材)使用管理和信息服务,进一步规范建材采购信息填报工作,提高建材采购、使用环节诚信水平,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要求,现就本市开展建材采购信息填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采购的主要建材,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或站点(以下简称:混凝土搅拌站)采购的混凝土主要原材料,应按本通知规定进行采购信息填报。

  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采购信息填报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负责采购信息填报系统的建设,组织对采购信息填报工作的专项检查。各区住建委应明确相应部门(以下简称:采购信息填报管理机构),负责本区采购信息填报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关于对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实施房屋质量查验的通知——京建法〔2018〕17号

京建法〔2018〕17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房屋居住使用安全和正常使用功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进行房屋质量查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实施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房屋质量查验制度。本通知所称的住宅,依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结合管理实际,是指供居住使用的建筑,包括商品住房,回迁房以及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安置住房、自住型商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本通知所称的交付使用前查验,是指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等,在房屋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前,由建设单位组织购房人对房屋施工质量进行的查验。

  二、建设单位应当保证交付查验的房屋质量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等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关于取消北京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8〕16号

京建法〔2018〕16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开发)单位,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要求,我市决定取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事项。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我市新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工程,取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事项。取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的工程,不再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关于取消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7〕10号)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内容,以本通知为准。

  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且涉及建筑节能内容的,应重新履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程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节能分部工程施工。

  四、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有关技术标准、节能设计文件、节能工程承包合同,加强对节能分部工程的监理。

关于调整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7〕17号

京建法〔2017〕17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北京市政府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效率,更好服务办事群众,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京建科教[2009]508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简化申报材料

关于印发《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18〕14号

京建法〔2018〕14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结构混凝土质量,我市率先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实行了驻厂监理。三年来,驻厂监理工作形成了一整套工作流程和做法,成为了保证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结构工程质量的有效手段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为持续加强全市结构工程质量监管,扩大应用成果,现将《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预拌混凝土驻厂监理工作,保证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确保本市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质量,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关于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实施监理的通知(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实行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制度。纳入我市政策性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其主体结构施工以及轨道交通项目,所使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应实施驻厂监理。鼓励其他项目实施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

会关于发展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意见(试行)——京建法〔2018〕11号

      京建法〔2018〕11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展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意见(试行)

  京建法〔2018〕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顺应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多渠道解决城市运行和服务保障行业务工人员住宿问题,促进职住平衡,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发展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加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供应

  本意见所指的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是指专门趸租给用工单位,用于单位职工本人住宿并进行集中管理的房屋。主要来源:

  (一)在集体建设用地上规划建设或改建;

  (二)产业园区配建或将低效、闲置的厂房改建;

  (三)各区结合区域规划调整需要,将闲置的商场、写字楼或酒店等改建。

  二、严格规范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建设、改建和使用

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8〕10号

京建法〔2018〕10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精简审批环节的有关政策要求,进一步细化《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8〕5号,以下简称“5号文”)相关措施,健全完善工作制度,梳理明确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建筑垃圾管理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按照5号文的相关要求,履行以下建筑垃圾管理职责:

  (一)制定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运输车辆“进门查证、出门查车”管理制度、具体负责人、检查具体实施人、检查登记方法、运输车辆允许进出施工现场判定标准、投诉举报途径、突发事件处理程序等。经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二)安排专人对进出施工现场的运输车辆进行逐一检查,做好登记。登记应实事求是,对登记内容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登记事项按照《进出施工现场运输车辆检查登记表》(附件1)认真填写,加盖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印章或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或加盖手签章)。

关于加强限房价项目销售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8〕9号

京建法〔2018〕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46号)和《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7〕16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加强本市“限房价、控地价”方式竞得土地的开发建设项目中可售住房的销售管理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限房价项目,是指按本市“限房价、控地价”方式竞得土地的开发建设项目。

  二、在限房价项目办理施工许可后,由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事务中心会同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以下简称“市保障房中心”)对该项目可售住房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形成评估价。

  三、根据限房价项目可售住房在土地出让时的销售均价的限价(以下简称“销售限价”)与评估价之比不同,分别按以下方式销售:

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委托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18〕8号

京建法〔2018〕8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行业协会,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规范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现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委托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4月13日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建设单位委托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单位质量责任,规范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结合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