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18〕24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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