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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7月1日起,招投标各方须签署《不参与串标承诺书》!不签的,禁止参与!

导读:

烟台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实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参与各方签署不参与串通投标承诺书制度的通知》。

通知要求,自2020年7月1日起,招投标活动参与各方签署不参与串通投标承诺书制度:

  1. 招标人以及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招标备案手续时,需提交承诺书,不签署的,不予办理。
  2. 招标人须将“投标人承诺书”列入招标文件中,将不签署投标人承诺书的,列入否决投标条款。
  3. 评标专家须在评标签到时一并签署“评标专家承诺书”,不签署的,禁止参与评标活动。
  4. 公共资源交易部门负责人技术支持人员签署保存“承诺书”,不签署的,不得参与相关工作。

延伸阅读:

2019年6月,上海市住建委发布了《关于实行投标人代表签署不参与围标串标承诺书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治理打击违法行为的通知》。

1、投标人须当场签署《不参与围标串标承诺书》!不签,可拒收标书!

中级职称互认,高级职称全省通用!本科毕业满14年,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

1、与职业资格衔接:

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业资格,通过答辩考核,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颁发相应的职称证书,同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答辩考核流程参照正常评审办法。

2、打破人事关系、户籍和档案限制,进一步畅通和规范非公有制领域工程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渠道。

3、加强职称互认:

  • 省内工程技术人才高级职称全省通用。

  • 中级职称通过职称网查询确认、互认。

4、建立绿色通道:

  • 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4年,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

  • 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享受一次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

  • 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3年、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6年、或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8年均可直接申报工程师职称。

《民法典》全文已公布!与《草案》相较,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条文有这些变化!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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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相比较,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有以下变化(红色部分为修改部分):

第七百九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

特种作业取证人员如何在线办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申请用户须知》

尊敬的用户:

您好!请您在申请补贴前,务必认真阅读和理解《申请用户须知》(以下简称:须知)中所有的条款。您在确认同意须知中所有条款后,可以在线申请补贴。

第一条 补贴范围和标准

2019年1月1日以后新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且在北京市缴纳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个人补贴。

第二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技能提升补贴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证件初领日期为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新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含北京市证件和外省市颁发证件)。

2.申请人在申请补贴时,已在北京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且取证当月(以操作证初领日期为准)属于企业职工(单位注册类型为企业)并有失业保险缴费记录的。

(二)凡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应按照最新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0号令)或《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文件中规定的作业类别进行申请。

学历提升政策改革还是来了,想提升学历必看!

前几年,学历提升政策要改革这个说法就一直在各位想提升学历的机构和考生中间流传。但是啥时候改,会不会改,宛如悬在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没人知道啥时候会落下来,也没人知道会对自己产生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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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几年的成人学历发展历程中,改革、调整、整顿等接连不断,教育环境在不断发生变化。

2015年:开始限制户籍,考试难度加大;

2016年:部分院校取消开办成人学历;

2017年:发布文件2018年开始国家985,211重点大学网络教育只招专升本学员;

本市出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强化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中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督促工程参建单位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责任,近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联合印发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本市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进一步予以规范。

  《实施细则》在监管执法分工、安全风险管控、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审查和专家论证程序、专家跟踪管理、安全管理档案等方面提出了符合本市实际情况的管理要求,并补充了危大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危大工程的范围,细化制定了37号令部分条款的违法违规行为认定依据。《实施细则》明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全市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对工程项目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测单位成果文件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出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行为,预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标准、规范,结合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近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印发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在风险管理、技术管理、安全管理、培训教育、应急救援等方面提出了符合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际情况的管理要求,明确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管理。

加大联合惩戒执法力度,提高扬尘违法违规行为的扣分权重、分值

为进一步提升施工扬尘治理精细化、标准化管理水平,近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城管执法局联合印发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有关内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对施工企业存在施工扬尘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理做了详细说明。在同一自然年内同一项目因施工扬尘违法行为被处罚2次仍有扬尘行为的同一施工单位,移送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其采取责令停工整改7天等措施;对被处罚3次仍有扬尘行为的同一施工单位,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暂停其在北京建筑市场投标资格6个月。

  《通知》还对施工现场扬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中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描述、认定依据、处罚处理依据、企业记分和人员记分重新进行了修订,较旧版加大了扬尘违法违规行为的扣分权重、分值以及处罚金额。从而增强各参建单位牢固树立施工扬尘治理“红线意识”,切实提高对施工扬尘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日常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自查自纠工作,积极落实空气重污染预警、大风预警等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确保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达标。

  《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关于将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有关内容纳入〈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2〕20号)。

我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全面推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提升住房品质让群众真受益

为进一步优化首都营商环境,加强住宅工程质量风险管控,全面提高住宅工程品质,切实保障住宅工程产权所有人合法权益,近日,我市发布了《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暂行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19〕11号文)(以下简称《办法》)。

  实现全市新建住宅工程承保全覆盖。《办法》规定,我市商品住房、回迁房、公共租赁住房、定向安置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新建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其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应当按照规定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保险投保人为建设单位,受益人和索赔权益人为住宅工程项目业主。

  实现住宅工程结构和主要使用功能质量缺陷基本全覆盖。《办法》以工程质量保修纠纷较多的住宅工程为切入点,要求承保范围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防水、保温工程等涉及主体结构质量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具体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执行,实现了主要质量缺陷基本全覆盖。

规范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行为,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我市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充分发挥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监督职责作用,促进首都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近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人员配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我市在建工程规模长期保持高位,连续多年保持在2亿平方米以上,政府质量监督力量不足与工程规模巨大的矛盾长期存在。工程监理在工程建设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履行着“三控两管一协调”以及安全管理的职责,应当充分发挥工程监理的作用,使之成为政府管理的有效抓手,进一步提升首都城市工程建设品质。但是,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行为方面仍存在总监理工程师到岗履职不到位、总监理工程师任职要求不够明确、监理人员管理不规范、监理人员配备不足等突出问题,降低了工程质量监理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