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https://www.dzpx.com/article/term/39 zh-hans 住建局:7月1日起,招投标各方须签署《不参与串标承诺书》!不签的,禁止参与! https://www.dzpx.com/article/1354 <span>住建局:7月1日起,招投标各方须签署《不参与串标承诺书》!不签的,禁止参与!</span> <span><span>hanxiaorong</span></span> <span>2020年06月23日 - 14:03</span> <div class="uk-margin"><p><strong>导读:</strong></p> <p>烟台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实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参与各方签署不参与串通投标承诺书制度的通知》。</p> <p>通知要求,<strong>自2020年7月1日起,招投标活动参与各方签署不参与串通投标承诺书制度:</strong></p> <ol><li>招标人以及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招标备案手续时,需提交承诺书,不签署的,不予办理。</li> <li>招标人须将“投标人承诺书”列入招标文件中,将不签署投标人承诺书的,列入否决投标条款。</li> <li>评标专家须在评标签到时一并签署“评标专家承诺书”,不签署的,禁止参与评标活动。</li> <li>公共资源交易部门负责人技术支持人员签署保存“承诺书”,不签署的,不得参与相关工作。</li> </ol><p><strong>延伸阅读:</strong></p> <p>2019年6月,上海市住建委发布了《关于实行投标人代表签署不参与围标串标承诺书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治理打击违法行为的通知》。</p> <p><strong>1、投标人须当场签署《不参与围标串标承诺书》!不签,可拒收标书!</strong></p> <ul><li>2019年6月15日起,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代表须当场签署《不参与围标串标承诺书》。</li> <li>不签署承诺书,可拒收投标文件。</li> <li>不签署承诺书且递交投标文件的,将对该单位进行重点核查。</li> <li>投标人如被查实存在围标串标的,签署承诺书的投标人代表将作为直接责任人员,一并被进行行政处罚和失信惩戒。</li> </ul><p><strong>2、进一步严格投标资格设置。招标时:</strong></p> <ul><li>投标人的注册建造师数量须满足资质标准的配置要求;</li> <li>拟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核心成员,应当为本单位缴纳社保人员。</li> </ul><p><strong>3、完善施工招标评标办法。</strong></p> <ul><li>招标人应当要求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答辩情况作为技术标合格的要素之一。</li> <li>项目负责人不参加答辩的,视为放弃投标。</li> <li>答辩时,对项目情况和投标文件编制不熟悉的,技术标评审结论为不合格。</li> <li>取消简单比价法,完善合理低价计算方法,增设以履约担保为前提的最低价中标法。</li> </ul><p><strong>4、确保投标人名单在开标前保密。</strong></p> <p><strong>5、严格投标人代表。</strong></p> <ul><li>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当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拟任该标段的项目负责人。</li> <li>开标时,应当核查投标人代表身份是否符合要求,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拒收投标文件。</li> <li>投标人代表应当签署不参与围标串标的承诺书,对于不签署承诺书的,应当拒收投标文件。</li> </ul><p><strong>6、不得随意变更。</strong>中标人的项目负责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变更后半年内不得参加投标或作为项目负责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p> </div> <a href="/taxonomy/term/39" hreflang="zh-hans">政策解读</a> Tue, 23 Jun 2020 06:03:42 +0000 hanxiaorong 1354 at https://www.dzpx.com 中级职称互认,高级职称全省通用!本科毕业满14年,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https://www.dzpx.com/article/1332 <span>中级职称互认,高级职称全省通用!本科毕业满14年,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span> <span><span>hanxiaorong</span></span> <span>2020年06月11日 - 13:26</span> <div class="uk-margin"><p><strong>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strong></p> <p><strong>1、与职业资格衔接:</strong></p> <p>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业资格,通过答辩考核,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颁发相应的职称证书,同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答辩考核流程参照正常评审办法。</p> <p><strong>2、打破人事关系、户籍和档案限制</strong>,进一步畅通和规范非公有制领域工程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渠道。</p> <p><strong>3、加强职称互认:</strong></p> <ul><li> <p>省内工程技术人才高级职称全省通用。</p> </li> <li> <p>中级职称通过职称网查询确认、互认。</p> </li> </ul><p><strong>4、建立绿色通道:</strong></p> <ul><li> <p>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4年,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p> </li> <li> <p>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享受一次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p> </li> <li> <p>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3年、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6年、或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8年均可直接申报工程师职称。</p> </li> </ul><p><strong>5、不将论文、论著作为副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strong>重大原创性理论研究成果可“一票决定”。注重考察专业技能水平、实际贡献和业绩成果。</p> <p><strong>6、非公有制领域工程技术人才职称申报:</strong></p> <ul><li> <p>无任何职称的工程技术人才,满足一定工作年限且业绩较为突出的,可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职称。</p> </li> <li> <p>非公有制领域工程技术人才,按照属地(注册地)管理原则申报评审职称,不得跨地区申报。</p> </li> </ul><p><strong>7、各省辖市</strong>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本地区标准和民营企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标准.</p> <p><strong>8、工程系列评审委员会将面试答辩作为评审的必要环节。</strong>有职称评审权限的企业,可采取灵活多样的评审方式。</p> <p><strong>9、重点考察职业道德。</strong></p> <ul><li> <p>充分发挥用人单位主导权,通过用人单位组织个人述职、民主测评、深入考察、公开公示等方式综合考察工程技术人才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并将用人单位的考察结果纳入职称评审。</p> </li> <li> <p>对剽窃他人技术成果、伪造业绩成果、业绩挂名或购买专利用于职称评审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p> </li> </ul><p><strong>10、推行个人诚信承诺制度,</strong>加快推进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无纸化评审。</p> <p> </p> <p><a href="https://mp.weixin.qq.com/s/4K_f_OAWG7MBV4MXv4xGmg">点击原文阅读</a></p> </div> <a href="/taxonomy/term/39" hreflang="zh-hans">政策解读</a> Thu, 11 Jun 2020 05:26:06 +0000 hanxiaorong 1332 at https://www.dzpx.com 《民法典》全文已公布!与《草案》相较,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条文有这些变化! https://www.dzpx.com/article/1330 <span>《民法典》全文已公布!与《草案》相较,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条文有这些变化!</span> <span><span>hanxiaorong</span></span> <span>2020年06月10日 - 11:15</span> <div class="uk-margin"><p>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p> <div data-embed-button="center" data-entity-embed-display="view_mode:media.image" data-entity-type="media" data-entity-uuid="db4d3ae9-e3f9-430a-9adb-957567ea6359" data-langcode="zh-hans" class="embedded-entity align-center"> <p> <img src="/sites/default/files/images/2020-06/weixintupian_20200610112224.jpg" width="268" height="387" alt="1" /></p></div> <p>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相比较,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有以下变化(红色部分为修改部分):</p> <p><strong>第七百九十一条 </strong></p> <p>【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p> <p>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p> <p>原草案: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p> <p>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p> <p>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p> <p><strong>第七百九十三条 </strong></p> <p>【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p> <p>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p> <p>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p> <p>(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p> <p>(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p> <p>原草案: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不能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补偿。</p> <p>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p> <p><strong>第八百零六条 </strong></p> <p>【合同解除及后果处理的规定】</p> <p>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p> <p>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p> <p>原草案: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p> <p>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p> <p> </p> <p><strong>《民法典》合同编  </strong></p> <p>关于建设工程合同 全文如下</p> <p><strong>第七百八十八条</strong> 【建设工程合同定义和种类】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br />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p> <p><strong>第七百八十九条</strong> 【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p> <p><strong>第七百九十条</strong> 【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原则】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p> <p><strong>第七百九十一条</strong> 【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br />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br />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p> <p><strong>第七百九十二条</strong> 【订立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p> <p><strong>第七百九十三条</strong>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br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br />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br />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br />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p> <p><strong>第七百九十四条</strong>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p> <p><strong>第七百九十五条</strong> 【施工合同的内容】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p> <p><strong>第七百九十六条</strong> 【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p> <p><strong>第七百九十七条</strong> 【发包人的检查权】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p> <p><strong>第七百九十八条</strong> 【隐蔽工程】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p> <p><strong>第七百九十九条</strong>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br />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p> <p><strong>第八百条</strong> 【勘察人、设计人对勘察、设计的责任】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p> <p><strong>第八百零一条</strong> 【施工人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p> <p><strong>第八百零二条</strong> 【合理使用期限内质量保证责任】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p> <p><strong>第八百零三条</strong> 【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相关物资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p> <p><strong>第八百零四条</strong>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所应承担责任】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p> <p><strong>第八百零五条</strong>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所应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p> <p><strong>第八百零六条</strong> 【合同解除及后果处理的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br />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br />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p> <p><strong>第八百零七条</strong> 【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p> <p><strong>第八百零八条 </strong>【适用承揽合同】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p> </div> <a href="/taxonomy/term/39" hreflang="zh-hans">政策解读</a> Wed, 10 Jun 2020 03:15:15 +0000 hanxiaorong 1330 at https://www.dzpx.com 特种作业取证人员如何在线办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https://www.dzpx.com/article/1303 <span>特种作业取证人员如何在线办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span> <span><span>hanxiaorong</span></span> <span>2020年04月02日 - 16:20</span> <div class="uk-margin"><p>《申请用户须知》</p> <p>尊敬的用户:</p> <p>您好!请您在申请补贴前,务必认真阅读和理解《申请用户须知》(以下简称:须知)中所有的条款。您在确认同意须知中所有条款后,可以在线申请补贴。</p> <p>第一条 补贴范围和标准</p> <p>2019年1月1日以后新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且在北京市缴纳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个人补贴。</p> <p>第二条 申请条件</p> <p>(一)申请技能提升补贴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p> <p>1.证件初领日期为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新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含北京市证件和外省市颁发证件)。</p> <p>2.申请人在申请补贴时,已在北京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且取证当月(以操作证初领日期为准)属于企业职工(单位注册类型为企业)并有失业保险缴费记录的。</p> <p>(二)凡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应按照最新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0号令)或《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文件中规定的作业类别进行申请。</p> <p>可申请作业类别为: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有限空间作业。</p> <p>取得同一作业类别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补贴。企业职工在同一年内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特种作业操作证取证补贴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取证补贴次数累计不得超过三次。</p> <p>第三条 初领日期在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特种作业操作证,须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补贴申报。初领日期在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特种作业操作证,须在2021年3月31日前完成补贴申报。初领日期在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特种作业操作证,须在初领日期的3个月内完成补贴申报。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申报,逾期不予受理。</p> <p>第四条 申请职工须提供本市北京银行储蓄卡(借记卡,非信用卡)</p> <p>第五条 为保证您能够顺利申请补贴,并能够接收到相关信息,请您在北京市应急管理局相关特种作业技能提升补贴申请系统中使用同一手机号码注册。</p> <p>第六条 浏览器建议使用谷歌、火狐、360急速模式或IE9以上版本。</p> <p>第七条 参考信息</p> <p>(一)政策文件《关于明确特种作业操作证取证人员领取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应急发﹝2020﹞7号),《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特种作业取证人员在线办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神灵工作的通知》(京应急通﹝2020﹞26号)。</p> <p>(二)特种作业证书信息查询:北京市应急管理局<a href="http://yjglj.beijing.gov.cn/col/col2652/index.html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http://cx.mem.gov.cn">http://yjglj.beijing.gov.cn/col/col2652/index.html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http://c…</a>。</p> <p>(三)参加失业保险查询: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 <a href="http://fuwu.rsj.beijing.gov.cn/csibiz/">http://fuwu.rsj.beijing.gov.cn/csibiz/</a>。</p> </div> <a href="/taxonomy/term/39" hreflang="zh-hans">政策解读</a> Thu, 02 Apr 2020 08:20:20 +0000 hanxiaorong 1303 at https://www.dzpx.com 学历提升政策改革还是来了,想提升学历必看! https://www.dzpx.com/article/1292 <span>学历提升政策改革还是来了,想提升学历必看!</span> <span><span>hanxiaorong</span></span> <span>2020年03月12日 - 15:53</span> <div class="uk-margin"><p>前几年,学历提升政策要改革这个说法就一直在各位想提升学历的机构和考生中间流传。但是啥时候改,会不会改,宛如悬在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没人知道啥时候会落下来,也没人知道会对自己产生什么影响。</p> <div data-embed-button="media" data-entity-embed-display="view_mode:media.image" data-entity-type="media" data-entity-uuid="ec2751a0-520c-4f3d-852c-4f6c1ffec2df" data-langcode="zh-hans" class="embedded-entity"> <p> <img src="/sites/default/files/images/2020-03/weixinjietu_20200312154815.png" width="596" height="307" alt="1" /></p></div> <p>在过去几年的成人学历发展历程中,改革、调整、整顿等接连不断,教育环境在不断发生变化。</p> <p>2015年:开始限制户籍,考试难度加大;</p> <p>2016年:部分院校取消开办成人学历;</p> <p>2017年:发布文件2018年开始国家985,211重点大学网络教育只招专升本学员;</p> <p>2018年:改革重点高中/中专文凭将上传学信网,学历审核更加严格。</p> <p>终于就在2019年的末尾,学历提升改革,停止高起专的消息终于不再是空穴来风,一切尘埃落定。</p> <p>立法了,明年成考开始落地执行高起专年限3年!专升本4年!初中学历报考专本,还得重新去考个高中学历!</p> <p>教育部为了规范成人学历教育,落实成人学历教育体现其实质性的社会意义,进一步整顿成人学历教育的流程和严肃性,特别制定了《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业管理办法》,并计划在2019年将会正式实施。</p> <p>而在这个管理办法中,教育部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将不再举办本校全日制教育专业范围外的学历继续教育,没有举办全日制专科层次教育的普通本科高校,不再举办专科层次的学历继续教育。</p> <p>看起来有点晦涩难解,简单点来说是这样的:普通高等本科院校有可能不再招收专科层次学生,只开设本科段。以后想通过成考或者自考拿个211和985等重点名校的专科学历不可能了,只有专升本一条路。</p> <p>截止目前,全国已有上百个自考专业停考,而在2019年,改革趋势也仍将继续。</p> <p>早在2018年北大副校长高松就说过:“我校的学历一定会严格按照历史的使命走下去,已经决定从2018年开始把夜大学,网络教育等等各种的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的行为禁止住,所以让相关部门抓紧时间把这件事情的后续做好。”</p> <p>总结:2019年下半年成考政策5大调整</p> <p>1、重点大学不再招收大专生</p> <p>从2018年政策呼声不久,就已经有不少知名高校在撤销高升专的专业了,甚至是全面停止招生。本科院校不招专科生。这很好理解,往年可以高起本,改革以后绝大部分本科院校将不再招专科生,也就是说想要拿到本科学历,首先需要有专科学历。</p> <p>这意味着什么呢?</p> <p>在改革前去考的同学拿的是全省,甚至是全国知名高校的文凭,而后面的同学就只能拿一个普通大学的文凭,而且不能直接一步到位,从高中直接考上本科,而是得一步步来,先拿到专科文凭,再去考本科。后者比前者,花费的时间、精力、金钱,只会多不会少。</p> <p>2、学信网无法查出的学历,将无法报考大专</p> <p>想要报读大专文凭,对学历的要求就严格了:一定要提供学信网可查的中专及高中文凭。</p> <p>查询学历的学信网正在改革,改革后的学信网可以查询中等教育学历,包括高中、中职、中专。届时,如果想提供假学历,就一定会被识别出来的。</p> <p>3、毕业时间将会延长,专科3年本科4年</p> <p>现在成人教育专科和本科的毕业时间是2.5年。但是改革后的学制将变成了专科3年,本科4年,和全日制专科、本科学习时间一致,这说明学习时间跨度变得更大,毕业时间的拉长,对后续求职、晋升和考公务员将带来很大的影响。</p> <p>4、招生名额将会减少,学费上涨</p> <p>政策改革开始,各大高校对于成人继续教育(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招生名额都有控制地进行缩小范围,努力地将成人教育与本校的全日制办学规模相当,也提升成人继续教育在社会上学历能力的提升和认可度。</p> <p>在原有招生数量基础不变的情况下,各高校成人继续教育的招生数都不能超过同年的全日制招生数和成人继续教育的平均值。</p> <p>僧多粥少,物价飞涨,更重要的是学制的延长,在多方面的情况下,各大高校的学费上涨,也就成了必然。</p> <p>总之,种种迹象表明:学历改革一直在路上,国家目前对成人教育这一块越来越重视。随着教育政策的收紧,再想提升学历,会有诸多限制,比如报考门槛提高后,报考高升专层次的考生必须提供中专、高中证,且中专、高中证必须在学信网可查。再比如报考层次变化后,报考大专层次的考生没有心仪的高校或者想要报考的高校没有喜欢的专业。</p> <p>所有的这些变动都在提醒考生们,一方面,要紧跟最新政策,时刻关注改革信息、报名信息;另一方面,抓紧备考,在自己的报考专业尚未大改之前赶紧通过考试。</p> <p>所以,趁学历改革还没有普及得那么广泛,抓住机遇,为自己的人生谋求一个全新的高度,此时不报更待何时。</p> </div> <a href="/taxonomy/term/39" hreflang="zh-hans">政策解读</a> Thu, 12 Mar 2020 07:53:32 +0000 hanxiaorong 1292 at https://www.dzpx.com 本市出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https://www.dzpx.com/article/1158 <span>本市出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span> <span><span>hanxiaorong</span></span> <span>2019年07月10日 - 10:20</span> <div class="uk-margin"><p>为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强化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中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督促工程参建单位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责任,近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联合印发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本市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进一步予以规范。</p> <p>  《实施细则》在监管执法分工、安全风险管控、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审查和专家论证程序、专家跟踪管理、安全管理档案等方面提出了符合本市实际情况的管理要求,并补充了危大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危大工程的范围,细化制定了37号令部分条款的违法违规行为认定依据。《实施细则》明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全市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对工程项目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测单位成果文件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p> <p>  《实施细则》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始施工前,应当依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结合本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在《企业施工安全风险源判别清单库》中选取本工程项目涉及的危大工程风险源,进行风险评价,确定风险等级,并按照《指南》采取管控措施。</p> <p>  结合历年来本市事故类型和管理薄弱环节,充分发挥本市建筑行业专家专业广、数量多、水平高的优势,《实施细则》对危大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进行了补充。在危大工程范围中,主要补充了起重机械存在相互干扰多台多机种作业工程、装配式建筑构件吊装工程、地下隧道注浆帷幕工程、冻结法工程、无梁楼盖结构地下室顶板上的土方回填工程、厚度大于1.5m的底板钢筋支撑工程、含有有限空间作业的分部分项工程等。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中,也对深基坑工程、起重吊装和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等部分均有补充。</p> <p>  为严肃执法纪律,规范执法行为,公平公正执法,《实施细则》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相关罚则条款制定了详细的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标准,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监督执法过程中,将严格依据认定标准,判定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p> <p>  《实施细则》的实施,将进一步夯实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基础,施工现场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将得到有效管控,为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预防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提供有力保障。</p> </div> <a href="/taxonomy/term/39" hreflang="zh-hans">政策解读</a> Wed, 10 Jul 2019 02:20:23 +0000 hanxiaorong 1158 at https://www.dzpx.com 本市出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https://www.dzpx.com/article/1153 <span>本市出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span> <span><span>hanxiaorong</span></span> <span>2019年07月10日 - 10:17</span> <div class="uk-margin"><p>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行为,预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标准、规范,结合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近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印发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p> <p>  《规定》在风险管理、技术管理、安全管理、培训教育、应急救援等方面提出了符合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际情况的管理要求,明确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管理。</p> <p>  《规定》要求,各参建单位应充分应用《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技术指南》,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事前风险识别,提前研判和分析风险,风险评价定级后,采取相应的有限空间安全风险控制措施。结合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特点和历年来本市有限空间事故的经验教训,《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施工现场有限空间的位置、危险物质、危险作业工序。</p> <p>  为督促各参建单位和相关人员认真履行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职责,《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应当履行的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职责。按照《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本市含有有限空间作业的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履行审批、验收等手续。</p> <p>  《规定》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作业行为,提高有限空间安全管理水平,为预防和减少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生产安全事故提供有力保障。</p> </div> <a href="/taxonomy/term/39" hreflang="zh-hans">政策解读</a> Wed, 10 Jul 2019 02:17:23 +0000 hanxiaorong 1153 at https://www.dzpx.com 加大联合惩戒执法力度,提高扬尘违法违规行为的扣分权重、分值 https://www.dzpx.com/article/1154 <span>加大联合惩戒执法力度,提高扬尘违法违规行为的扣分权重、分值</span> <span><span>hanxiaorong</span></span> <span>2019年06月17日 - 10:18</span> <div class="uk-margin"><p>为进一步提升施工扬尘治理精细化、标准化管理水平,近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城管执法局联合印发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修订&lt;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gt;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有关内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p> <p>  《通知》对施工企业存在施工扬尘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理做了详细说明。在同一自然年内同一项目因施工扬尘违法行为被处罚2次仍有扬尘行为的同一施工单位,移送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其采取责令停工整改7天等措施;对被处罚3次仍有扬尘行为的同一施工单位,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暂停其在北京建筑市场投标资格6个月。</p> <p>  《通知》还对施工现场扬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中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描述、认定依据、处罚处理依据、企业记分和人员记分重新进行了修订,较旧版加大了扬尘违法违规行为的扣分权重、分值以及处罚金额。从而增强各参建单位牢固树立施工扬尘治理“红线意识”,切实提高对施工扬尘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日常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自查自纠工作,积极落实空气重污染预警、大风预警等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确保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达标。</p> <p>  《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关于将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有关内容纳入〈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2〕20号)。</p> </div> <a href="/taxonomy/term/39" hreflang="zh-hans">政策解读</a> Mon, 17 Jun 2019 02:18:00 +0000 hanxiaorong 1154 at https://www.dzpx.com 我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全面推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提升住房品质让群众真受益 https://www.dzpx.com/article/1155 <span>我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全面推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提升住房品质让群众真受益</span> <span><span>hanxiaorong</span></span> <span>2019年05月05日 - 10:18</span> <div class="uk-margin"><p>为进一步优化首都营商环境,加强住宅工程质量风险管控,全面提高住宅工程品质,切实保障住宅工程产权所有人合法权益,近日,我市发布了《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暂行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19〕11号文)(以下简称《办法》)。</p> <p>  实现全市新建住宅工程承保全覆盖。《办法》规定,我市商品住房、回迁房、公共租赁住房、定向安置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新建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其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应当按照规定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保险投保人为建设单位,受益人和索赔权益人为住宅工程项目业主。</p> <p>  实现住宅工程结构和主要使用功能质量缺陷基本全覆盖。《办法》以工程质量保修纠纷较多的住宅工程为切入点,要求承保范围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防水、保温工程等涉及主体结构质量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具体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执行,实现了主要质量缺陷基本全覆盖。</p> <p>  实现住宅工程全过程质量风险管控。《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制定工程质量风险评估实施方案,委托独立第三方风险管理机构,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维护等全过程实施风险管理。保险公司从减少理赔损失的角度,与建设单位、业主形成经济制衡,有效落实建设单位质量主体责任,提高住宅工程建设品质。《办法》鼓励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与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参建方责任险等工程类保险综合实施,最大程度降低住宅工程质量风险。</p> <p>  确保住宅质量问题有人修、有人管。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质量保险,业主在缺陷保险的保险期间内发现工程存在保险范围内的质量缺陷的,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直接先行赔付或维修,从根本上减少因住宅质量问题而引发的纠纷和矛盾。特别是项目销售完成后,建设单位依法解散、破产的,《办法》规定,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后,保险公司承担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对住宅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减少因找不到保修主体引发的各类纠纷和社会矛盾。《办法》规定了理赔服务期限,要求保险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派员现场勘查、核定,及时履行维修或赔偿义务。对于影响基本生活的索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先行组织维修,同时完成现场勘查,切实保证业主合法权益。</p> <p>  加强政府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保险经营行为, 要求保险公司根据工程风险程度等因素公平合理计算保费,制定快捷便利优质理赔制度,并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理赔操作规程报送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或报备后严格执行。《办法》要求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配套政策文件制定、业务政策指导和服务,确保制度各项规定落到实处。</p> <p>  《办法》的实施,是我市进一步对标国际先进理念、领先标准和最佳实践,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要举措,对提升我市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实现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百年精品住宅、把北京打造成为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高地的目标,将发挥重要作用。</p> </div> <a href="/taxonomy/term/39" hreflang="zh-hans">政策解读</a> Sun, 05 May 2019 02:18:35 +0000 hanxiaorong 1155 at https://www.dzpx.com 规范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行为,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https://www.dzpx.com/article/1156 <span>规范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行为,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水平</span> <span><span>hanxiaorong</span></span> <span>2019年04月24日 - 10:19</span> <div class="uk-margin"><p>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我市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充分发挥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监督职责作用,促进首都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近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人员配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p> <p>  我市在建工程规模长期保持高位,连续多年保持在2亿平方米以上,政府质量监督力量不足与工程规模巨大的矛盾长期存在。工程监理在工程建设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履行着“三控两管一协调”以及安全管理的职责,应当充分发挥工程监理的作用,使之成为政府管理的有效抓手,进一步提升首都城市工程建设品质。但是,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行为方面仍存在总监理工程师到岗履职不到位、总监理工程师任职要求不够明确、监理人员管理不规范、监理人员配备不足等突出问题,降低了工程质量监理效果。</p> <p>  《规定》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聚焦当前监理管理的薄弱环节,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的基本要求;规定了监理单位对双控机制的监理责任;明确总监理工程师任职的执业资格、相关工作经验、业务能力和学历要求;对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施工期间不得兼任其它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的情形进行规定;明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设置要求、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备数量的最低要求;要求强化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每季度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对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和履职情况检查考核;要求建设单位强化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强对工程监理人员配备情况的监督管理。</p> <p>  《规定》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工程监理行为,督促监理单位更好地履行监理职责,充分发挥工程监理职责作用,进一步夯实工程质量管理基础,有效解决当前监理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全面提升首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水平。</p> </div> <a href="/taxonomy/term/39" hreflang="zh-hans">政策解读</a> Wed, 24 Apr 2019 02:19:12 +0000 hanxiaorong 1156 at https://www.dzp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