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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布《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

为配合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制度的实施,保障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适应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以及造价管理市场化改革新要求,完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价及其管理,结合市场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安全文明施工费是企业按照国家及本市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消防)、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绿色施工等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防止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等所需要的费用,对工程施工过程安全和竣工质量合格起着重要的基础性保障作用。

  《办法》的起草制定紧密联系市场实际,通过多轮次专家评审并广泛征求市场主体和相关部门意见,历时1年时间完成。《办法》主要解决原费用标准的地域性差别化划分因素与安全生产、绿色施工标准化考评分级管理目标不协调,费用水平不符合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的新要求,费用管理原则不适应造价管理市场化改革的需要等问题。《办法》回归了安全文明施工费“低限管理”原则,加强了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与市场的有机结合,并对其管理规定进行了优化和创新。具体内容如下: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全力压减起重伤害事故

为有效管控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全力压减起重伤害生产安全事故,近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印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问题为导向,从对工程参建单位的要求、对行业监管部门的要求和提升管理服务意识三方面,提出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

  《通知》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要求其应当设置设备管理机构和配备相关管理人员,加强对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资格的审核,履行对设备的安全检查责任。设备产权单位要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对设备进行月度检查和定期维修保养,加强对司机的管理。

  针对设备拆装环节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状况,《通知》从塔吊基础施工环节、顶升附着环节和杜绝拆装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三方面提出了要求,明确塔吊基础施工和非标准附着装置安装将并入设备拆装专项施工方案,按照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审核、审查和专家论证等程序。增加塔式起重机顶升、附着告知环节,要求现场安装拆卸工与系统备案证件“人证合一”。

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预拌砂浆应用工作的通知》发布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字〔2017〕22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本市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实际需要,近期,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2004年以来起草发布的相关文件进行梳理,重新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预拌砂浆应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砂浆应用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通知》在保留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基础上,新增了施工现场不得采购使用袋装水泥(特种水泥除外)的要求(该条要求早已列入《北京市推广、限制、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2014版)的禁止类材料)。在预拌砂浆使用环节明确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的管理职责,进一步强化职责意识,细化责任主体。

  《通知》规定本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达到《预拌砂浆清洁生产技术规程》等标准要求。

北京市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修订的《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建科函〔2018〕36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近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北京市贯彻<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报表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通知》)。

  本次修订增加了城镇新建绿色建筑信息、用水资源消耗的统计内容。《通知》中明确规定了我市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适用对象、职责分工、工作程序及其它相关要求;规定了各民用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运行管理单位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能源资源供应单位,应依法配合调查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要的资料。

  该《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建材〔2008〕240号)同时废止。

规范工期管理提高工程投资效益北京发布建设工程及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及其管理规定

为适应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和市场发展的需要,更好地发挥工期定额的标尺作用及其对工程质量安全的基础保障作用,提高工程投资效益,市住建委组织编制颁布了2018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和2018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工期定额》”),并相应制定了《关于执行2018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和2018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工期定额》和《通知》均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工期定额》是发包人在招标阶段合理确定招标工期的依据,是测算确定安全文明施工费、脚手架、大中型机械使用费等与时间相关费用的基础。《工期定额》对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合同工期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我市现行的2009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和2009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已颁发使用多年。随着建筑业转型升级、建筑市场管理水平提高和施工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深入,现行工期定额已不能适应市场需要。2018年1月,市住建委启动了《工期定额》的编制,历时1年完成。期间,依托市场客观数据支撑并紧密联系市场施工实际,动员大量市场主体、专家和专业人员参加编制,并多次征求相关主体的意见。

我市出台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全面构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双重预防长效机制

为进一步增强我市建筑施工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预控能力,全面构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双重预防体系,近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出台《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按照“出标准、建平台、定办法”三步走的双重预防体系建设部署,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先后出台《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试行)》《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技术指南(试行)》,以及搭建全市统一的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出台《办法》的目的是要进一步明确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双重预防工作的主体责任,落实好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建立挂牌督办工作制度,完善双重预防机制的政府监管体系,借助信息化技术手段,不断提升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控能力。

精简测绘审核工作 提高便民服务效率 市住建委简化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工作事项

为深入推进我市“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效能,方便企业群众办事,顺利完成优化营商环境和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任务计划,市住建委日前对自身承担的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工作进行了调整。

  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工作主要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用于房屋交易、登记等房屋管理工作的房产测绘成果进行审核,确保房产测绘成果的合法性,满足房屋管理工作的需要。

  本次调整,市住建委主要从“减事项、减环节、减时限、减要件、优流程”着手,对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工作进行了程序优化和效能提升。调整后,房产测绘成果审核事项由原来的五项减少为三项,所需提交要件平均减少三项左右,取消了部分房屋现场查看环节,房产预测绘成果审核时限由原9个工作日压缩为6个工作日,房产实测绘成果审核时限由原12个工作日压缩为7个工作日,大大提升了审核便利程度和效率。

  下一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继续推进各类信息在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共享,进一步精简和优化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工作要件和流程,推动服务便民化不断向前发展,逐步实现“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路”目标。

建立建设单位信用承诺制 从源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国务院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对各省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治理拖欠工资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部际联席会议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有效规范建设单位工程款结算和支付行为,从源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我委制定了《关于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相关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共5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严禁拖欠工程款。自2004年国务院开展清理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及有关部门多次印发文件,严禁拖欠工程款。住房城乡建设部也将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通知》明确规定,对经人民法院认定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对其新建项目,不予批准开工。属于政府投资工程的,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以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二是全面落实施工过程结算。当前,一些建设单位契约精神缺失,无故拖延结算和支付工程款,造成合同纠纷,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因此《通知》明确了过程结算的内容,规定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 加强评标专家动态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评标行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园林绿化局于近日共同发布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为我市相关部门继续加强评标专家管理提供了政策保障。此外,通过记分等形式实行动态监管,符合简政放权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需要。

  2016年,四部门共同出台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在两年试行期内,市、区招投标监管部门累计进行动态监管记分649人次,对规范评标专家行为,保障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起到了积极作用。

  本次发布的《办法》,相比《办法(试行)》,结构未做调整,仍为五章十九条;内容上仅对部分文字进行修改,如将“累计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超过15个月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且不得再次申报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修改为“不得再次申报北京市评标专家”。《办法》出台后,《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市住建委出台《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管,结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质取消后,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现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于近日出台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开展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评价,维护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有序进行。

  2017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决定》。2018年3月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决定》,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方式由资质管理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本次发布的《办法》,是适应我市招投标监管工作改革的具体举措,主要有四大特点:

  一是引导企自律,实现管理方式转型。《办法》实行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公开制度,由招标代理机构自行维护企业、人员和业绩信息,通过信息公开主动接受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督,实现由以往的资质管理模式转变为社会监督模式转型。

  二是加强从业管理,减少潜在风险点。《办法》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项目负责人提出相关业务能力要求,确保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取消后,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业务水平保持稳定。此外,还对招标代理合同、投标保证金收取等方面提出要求,通过完善招标代理合同签订,明确相应责任和义务,减少潜在风险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