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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61029
  【实施日期】 19970301
  【内容分类】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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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五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工业节能

第三节 建筑节能

第四节 交通运输节能

第五节 公共机构节能

第六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主席令第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第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七条 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主席令第7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2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第三章 基础测绘  
 第四章 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五章 测绘资质资格  
 第六章 测绘成果  
 第七章 测量标志保护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