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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主席令第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第55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前款所有称城镇国有土地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属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正)(主席令第7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主席令2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主席令第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 立预算。

  第三条 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

  第四条 中央政府预算(以下简称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中央预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第五条 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以下简称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主席令第8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997年5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7年5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三条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 

第五条 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 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