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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8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饰、装修和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配备或者指定防火工作人员,负责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40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6月12日第1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18年6月22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废止《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0号)。现予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18年3月8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 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二节 从业资格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发 包

      第三节 承 包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建设部令第34号)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2015年9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工程有关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 建设工程有关人员的质量责任

  第四章 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责任

  第一节 建设前期

  第二节 勘察设计

  第三节 工程施工 

  第四节 竣工验收

  第五节 保修使用 

  第五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障

  第一节 市场机制

  第二节 行政监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活动及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