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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应急管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各市属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按照《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5号)要求,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各区、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11月13日

香港国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章 前期物业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依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非住宅物业管理参照执行。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单位和其他物业管理人。

重磅!刚刚住建部发文: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决策部署,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结合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工作安排,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2020年7月1日前,我部已受理的资质延续申请事项,不再进行审批,相关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三、上述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关于暂缓公布2020年北京市建筑业从业人员考试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位考生: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我市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为有效遏制疫情蔓延,避免人员聚集带来交叉感染的风险,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暂缓公布2020年北京市建筑业从业人员考试计划。今后将根据北京市疫情防控工作形势和相关要求再行公布考试计划,请各单位和考生及时关注网站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4月3日

住建部发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6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20年4月1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函〔2019〕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5号)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已经第3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
                                           2017年3月14日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推进城市设计工作,完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开展城市设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通过城市设计,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