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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物业单位必须配备物业项目负责人和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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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教协〔2020〕14号

       自《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确定物业项目负责人制度以来,北京市已初步构建了以项目负责人为抓手管理物业项目,监管企业的管理模式。通过多年的实践证明,项目负责人的综合能力和专业水平,是做好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决定因素。
 
       2020年5月1日起,《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首次提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的指导思想,提出了物业管理的新方向和新课题。提到了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实现行业自律,并多次提及开展物业行业培训的重要性等。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开展建设类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评价工作的通知》(京建教协〔2016〕1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升物业项目负责人的专业水平和综合能力,使其掌握项目管理的工作重点、了解社区管理的指导思路等,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近期将对物业项目负责人开展岗位培训评价工作。具体培训评价事宜另行通知。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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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教协〔2020〕1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令第229号)文件精神,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房屋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但实际工作中,许多物业服务企业未设置安全员。同时,部分企业设置的安全员也缺乏房屋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为满足物业服务企业达到相关要求和人才培养的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关于开展建设类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评价工作的通知》(京建教协〔2016〕13号)文件精神,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将开展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管理员、房屋建筑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由北京建设教育联盟内的培训机构承担对以上人员的培训工作,具体培训考核事宜另行通知。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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