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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6)263号


京建发〔2016〕263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房地产开发单位、房产测绘单位:

  房产实测绘成果审核工作(以下简称审核工作)下放以来,各区对审核工作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审核工作开展总体比较顺利,为后续的房屋交易与登记工作提供了保障。但审核工作中也存在未能严格按照标准流程审批、审核人员不足等问题。为解决目前审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各区审核人员应进一步加强对审核工作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学习,明确审核工作定位与责任要求,理顺审核工作流程,严格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房产测绘成果审核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6〕3号)规定对申请办理的业务及时受理、照章审核,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规范用印,按时审结,进一步提高审核工作效率,确保审核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二、房产实测绘成果需要办理变更审核的,由原实测绘成果审核部门负责办理;如成果范围内总建筑面积未发生变化,审核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实地查看。申请变更的房产实测绘成果应当与申请办理变更时点的实地情况相符;实地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一并申请变更审核。实预测数据对应的审查工作,由原实测绘成果审核部门负责审查。

  三、审核工作办理完成后,各审核部门应当及时对各类实体材料进行归档,并及时完成审核系统中的归档操作。审核工作的档案归集和档案管理要求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5]236号)执行。审核工作档案编号最终格式应为:“年份(四位)-审核部门所在行政区域代码(按前述文件规定执行)-5(类目代码,行政管理事项)-FW(项目分类代码,房屋管理)-0054(事项名称代码,房产测绘成果审核)-Y/S(预测绘/实测绘)-0017/04(子项名称代码,初次审核/变更审核)-测绘机构代码(六位,由系统赋码)-1(保管期限代码,暂按永久保存)-流水号(五位,由“00001”开始)”。

  档案编号在系统升级完成后,由系统自动生成。在此之前,各区审核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已整理档案和新生成档案自行手动编码。

  四、依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费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15]2617号)规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测绘产品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06]1009号)已经废止。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房产测绘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4]22号)第五条第(二)项停止执行。

  五、各区应当从实际出发,针对本区审核工作总量和人员编制情况,结合审核工作实际需要,及时科学、合理地充实加强人员力量,切实保证审核工作需求。一般情况下,各区审核部门至少应保证4—5人全职从事审核工作,始终保证有2—3名技术熟练、政策熟悉、经验丰富的在编审核人员全职从事审核工作。

  六、各区应切实加强对审核工作的资金投入,保证审核工作所需软硬件设备、实地查看的摄像录像设备和网络环境等采购齐全,配置满足需要。同时,为适应实地查看环节现场条件的特殊性,应为审核人员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等。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7月26日   

房屋管理类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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