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目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目录》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印发时间:2020-11-20 00:00:00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5日
京建发〔2020〕322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目录》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印发时间:2020-11-20 00:00:00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5日
京建发〔2020〕322号
京建发〔2019〕309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各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合理引导住房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交易纠纷,加强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北京市房屋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北京市房屋承租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积极宣传并引导当事人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完善已建成研发、工业项目转让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整体转让已建成研发、工业项目的,买受人应是区政府审定的企业或专业园、公共服务平台、孵化器运营机构。
二、国务院、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内的研发、工业项目,由所在园区的园区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其他研发、工业项目,由区政府确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三、对买受人的申请,各审核主体应按照审核标准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区政府审定,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同意购买的,同时将书面意见函告区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部门。
各审核主体应结合本市、区域产业政策要求等,制定审核标准,并由区政府于2019年5月25日前,将审核主体、审核标准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后通过区政府官网公布。
四、建设单位不得分割销售研发、工业项目。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本市营商环境,现就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项目管理的通知》(市规划国土发〔2017〕121号)中有关产业项目所在区行政主管部门或园区管理部门对买受人购买条件进行审核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国务院、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内的产业项目,由所在园区的园区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其他产业项目,由区政府确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二、各审核主体应结合本市、区域产业政策要求等制定审核标准,并由区政府于2019年5月25日前,将审核主体、审核标准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后通过区政府官网公布。
三、对买受人的申请,各审核主体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同意购买的,同时将书面意见函告区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部门。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研发、工业项目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京建法〔2017〕30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房屋建筑自管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229号令),提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水平,提高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对《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2〕21号)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月2日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京建法〔2018〕1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市规划国土委发布了《关于印发<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市规划国土发〔2016〕100号)。为了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做好前后政策的衔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与市规划国土委共同决定废止《关于房屋所有权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等34件涉及房屋登记的相关文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28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区、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房地产开发单位,房产测绘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效能,方便企业群众办事,推动“减事项、减环节、减时限、减要件、优流程”顺利实施,依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9号)、《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DB11/T661-2009),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工作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产测绘成果审核适用范围
(一)房屋申请预售许可的,其预测绘成果应当办理房产预测绘成果审核。
(二)房屋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其实测绘成果应当办理房产实测绘成果审核。
(三)已办理房产预(实)测绘成果审核的房屋,测绘成果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办理房产预(实)测绘成果审核。
(四)国有土地上住宅平房(以下简称住宅平房)房产测绘成果应当办理房产测绘成果审核。
二、市、区房产测绘成果审核部门职责分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
为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80号)、《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京建发〔2010〕658号)相关规定,现就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通过官方网站和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公布。
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
三、基本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获得经营许可及管理规模的信息。包括:
(一)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地址、登记时间;
(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姓名;
(三)管理规模(含住宅、商业、办公、其他等四类)。其中管理规模为物业企业备案项目的面积之和。
四、良好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获得政府部门奖励、表彰或达标等守信行为记录,包括:
(一)获得区级以上政府部门或属地街道(乡镇)奖励或表彰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