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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的通知——京建发〔2018〕337号

京建发〔2018〕337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11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房地产开发企业“放管服”改革,简化审批手续,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推进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现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方案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6月21日

  京建发〔2018〕337号附件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

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下管线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8〕266号

京建发〔2018〕266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下管线管理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加强本市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依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企业与各专业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要求,现就加强本市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下管线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厘清物业管理区域内与地下管线产权单位、专业运营管理单位安全责任。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下管线由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自行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与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的沟通与协调,按照相关行业管理规定配合做好管线安全防护工作。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下管线由专业运营管理单位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需与专业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管理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依据管理协议确保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

印发《关于建立我市实施综合改造老旧小区物业管理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18〕255号

京建发〔2018〕255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中共北京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 北京市民政局

印发《关于建立我市实施综合改造老旧小区

物业管理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区委社会工委、区社会办,各区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建立我市实施综合改造老旧小区物业管理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中共北京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          北京市民政局

                                         2018年5月29日

关于印发《地下空间整治期间自用性宿舍消防技术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北京市民防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地下空间整治期间自用性宿舍消防技术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地下空间整治期间消防安全,规范地下空间使用管理,预防地下空间火灾事故,降低火灾风险,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按照市委、市政府“疏解整治促提升”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北京市《2018年地下空间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坚持地下空间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市公安局消防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了《地下空间整治期间自用性宿舍消防技术措施》,现印发给你们,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属地政府应确保地下空间整治期间,确需继续使用的地下空间自用性宿舍符合本技术措施,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地下空间自用性宿舍的监督指导。

关于启用北京市居住项目建设方案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京建发〔2018〕190号

京建发〔2018〕190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启用北京市居住项目建设方案

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切实提高政府审批和服务效能,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开发了北京市居住项目建设方案信息管理系统,居住项目建设方案备案将实行电子化。建设方案备案系统经试运行,已具备正式启用条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4月17日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正式启用北京市居住项目建设方案信息管理系统。本市范围内申请居住项目建设方案备案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登陆http://www.bjjs.gov.cn“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报。

关于取消为在京注册并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出具诚信证明的通知——京建发〔2018〕116号

京建发〔2018〕116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取消为在京注册并备案物业服务

企业出具诚信证明的通知

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部署,按照北京市政府的要求,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取消为在京注册并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出具诚信证明。

    行政部门、单位、业主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需了解在京注册并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所管物业项目和不良行为信息的,均可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http://www.bjjs.gov.cn)查询中心查询。了解企业及其管理项目信息的,查询房屋管理类→物业企业信息和物业项目信息;了解企业不良行为的,查询诚信档案→北京市物业管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上述单位或个人需了解其他行政部门监管物业服务企业中形成的信息,可向相关部门查询。

修改《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住房售房款存储使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房改办〔2018〕7号

京房改办〔2018〕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修改《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住房售房款

  存储使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现将《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住房售房款存储使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改办﹝2007﹞4号)修改如下:

  一、第四条修改为:企业、与财政没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的售房款主要用于房屋及设备的维修工程。

  二、第六条删除(一)、(二)、(三)项。

  第六条(四)项修改为第六条(一)项,内容为:企业、与财政没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使用售房款用于单位住宅楼房及设备的维修工程,需向房改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1.所需维修房屋的相关权属证明;

关于加强住宅平房房产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7〕125号

京建发〔2017〕125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住宅平房房产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房产测绘单位、各相关单位:

  为强化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用途为住宅的平房(以下简称“住宅平房”)房产测绘成果质量监督,保障我市住宅平房交易、登记工作的有序进行,依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2000〕83号)、《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上住宅平房测绘、交易及不动产登记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7〕4号),现就住宅平房房产测绘成果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房产测绘单位需强化测绘成果责任意识,应按照住宅平房自然状况进行测绘出具测绘成果,并对住宅平房的通道、廊等实际建筑状况进行标注。

  二、出具用于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的住宅平房测绘成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平房,应与规划许可相关内容一致;

  (二)      翻建的住宅平房,应与原不动产权证书记载和规划许可的相关内容一致;

  (三)自然状况未发生变化的住宅平房,间数、建筑面积等房屋信息应与原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相关内容一致。

关于加强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6)263号

京建发〔2016〕263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房地产开发单位、房产测绘单位:

  房产实测绘成果审核工作(以下简称审核工作)下放以来,各区对审核工作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审核工作开展总体比较顺利,为后续的房屋交易与登记工作提供了保障。但审核工作中也存在未能严格按照标准流程审批、审核人员不足等问题。为解决目前审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各区审核人员应进一步加强对审核工作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学习,明确审核工作定位与责任要求,理顺审核工作流程,严格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房产测绘成果审核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6〕3号)规定对申请办理的业务及时受理、照章审核,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规范用印,按时审结,进一步提高审核工作效率,确保审核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二、房产实测绘成果需要办理变更审核的,由原实测绘成果审核部门负责办理;如成果范围内总建筑面积未发生变化,审核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实地查看。申请变更的房产实测绘成果应当与申请办理变更时点的实地情况相符;实地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一并申请变更审核。实预测数据对应的审查工作,由原实测绘成果审核部门负责审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房产测绘成果审核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6〕3号

京建法〔2016〕3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房地产开发单位、房产测绘单位、各相关单位: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对房产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加强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衔接,依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2000]83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9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工作做了相应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产测绘成果审核适用范围

  (一)房屋申请预售许可的,其预测绘成果应当办理房产预测绘成果审核。

  (二)新建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含)申请不动产初始登记的,其实测绘成果应当办理房产实测绘成果审核。

  (三)已办理房产预(实)测绘成果审核的房屋,测绘成果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房产预(实)测绘成果变更审核。

  二、市、区房产测绘成果审核部门职责分工